一、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身份,执行省、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及时在护理一览表上及HIS系统中予以标识(如市、县医保所属地)。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医保中心,并拒绝进入医保系统。医院不得出现“挂床住院”违规行为。
二、参保人员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 急诊入院、正常转诊、肿瘤放化疗除外)。医院不能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不得以医保中心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不得因其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院必须严格管理好参保病人的住院治疗,不得出现“冒名顶替住院”虚编医疗文书或其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上级医院就诊时,医院及时办理病人出院结账手续,按相关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五、医院应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为原则,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须逐项塡写《医疗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要求超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的参保患者,签字承诺超标服务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医保部门可不纳入医疗费用总额控制范围。
六、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一些不必 要的检查和特殊项目列为常规检查。
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都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
八、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整形、整容;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